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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卖了房子 迟迟不肯协助买家过户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 编辑:孟畅 2013-08-12 16: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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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想赖就能赖的。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买方刘,被告为卖方杜。

  事情要追溯到10年前。2003年5月的一天,刘从杜手中购买了一套位于阳曲县城的商品房,并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契约约定,房屋价格为86000元,刘随后将房款给了杜。之后,刘搬进了房子,一直居住至今。

  事情说到这里,要先说说刘。因当时资金紧张,刘与杜约定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今年1月,刘听闻政府调整政策,二手房过户费用将提高,遂多次催促杜协助过户。再说说杜。自从卖了房子后,阳曲县城房价是日渐上涨,杜对当初卖房决定后悔不已。因此,对刘提出的协助过户要求,杜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

  随后,刘将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杜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房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给被告全部房款86000元,已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被告已将房屋产权证交付原告,并将房屋交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在该房屋居住至今,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一审判决,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刘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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