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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二手房卖家签约不履约 被判赔偿20万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编辑:李雅婷 2017-02-23 08: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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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 (通讯员 唐文东 记者 李广军)诚信为本,但总有人不以为然。如今,有不少“任性”卖家,因为房价上涨而毁约。一些“二手房”卖家,在签约后又不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买房人无计可施,眼看房价不断上涨,卖家就是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让买房人叫苦不迭。

  记者昨日了解到,天心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卖家在收到了买家支付的1万元购房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约定,最终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买家20万元违约金。

  不配合房屋买卖,买家状告卖方

  去年6月,经房产中介介绍,市民欧阳先生认识了赵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欧阳出资175万元购买赵某位于天心区暮云镇的一栋别墅房;因此前该房被赵某贷款抵押在银行,两人共同出资,对赵某房屋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同时,双方还约定: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出卖人应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欧阳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赵某。

  可是在欧阳交纳了2.6万元中介费,又向银行申请100多万元贷款用于支付房款后,赵某却一直没有动静。欧阳多次催促,中介多方协调,赵某都以消极态度应对,不配合。去年8月底,在合同签订70日后,欧阳委托律师向赵某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与赵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并由赵某赔偿欧阳各项损失。

  如何对付“任性”卖家?法官支招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与赵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赵某的违约,双方没有办理完成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70日内没有办理完成。现欧阳向赵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符合合同的约定。

  根据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后,赵某应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即35万元向欧阳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的合理损失。本案中,欧阳与赵某解除合同后,欧阳须另行购买房屋和办理有关购房手续,欧阳由此增加的费用须由赵某承担。参照同地段、相同类型房屋的现在价格,天心区法院一审酌情判决赵某赔偿欧阳违约金和损失总计20万元。

  “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详尽细致,特别是注明和缩短房屋交易时间,让卖方没有违约的理由与借口,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同时尽可能将合同的违约金金额约定得高一点,增加卖方的违约成本,以利与卖家交涉谈判时,掌握主动权。”办案法官表示,如今,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事件不断发生,对于买卖房屋过程中的“任性”卖家,买家要多留几个心眼。“遇到此类情况,买家可以向法院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合同对定金或违约金条款都没有明确规定,买家可以向法院主张,因卖家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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