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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沙住房保障 有私家车将被否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刘双 编辑:孟畅 2017-04-07 09: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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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情形,将不予认定为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

  近日,长沙市民政局制定并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2524元。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

  家庭收入指的是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有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同时,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等收入将不计入家庭收入。

  《实施意见》还规定了五种不予认定的情形: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资产超过25万元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都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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