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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长沙掀起房产中介整顿风暴 开展史上最严检查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周晔 编辑:孟畅 2017-04-11 09:04:1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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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三部门联手对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行动,27项违法违规行为将被整治。

  执法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红网长沙4月1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岳瑾 实习生 周晔)在买房或租房过程中,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扮演着桥梁作用。然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乱收费等现象时有发生。时刻新闻记者了解到,自4月6日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联合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长沙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号称史上最严执法行动正式拉开帷幕。

  今日,执法部门对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环境”)、长沙链家立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链家”)等旗下多家门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执法部门突击检查 房产经纪机构问题多

  今日下午,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执法人员逐一查阅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备案证书等,并抽查了部分合同存档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

  “合同签字主体不合法、现场不能提供租赁合同、经纪人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是该公司存在的最主要问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长沙市执法局)雨花大队大队长肖伟告诉记者,针对上述三大问题,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希望你们赶快抓紧整改,我们还会来复查相关的情况。如果不能够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我们会启动立案程序。”肖伟告知湖南新环境相关负责人。

  执法人员随后对湖南新环境、长沙链家等旗下多家门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门店存在“现场无法提供从业资格证”“未见任何房源信息”“合同没有经纪人签字”等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将被整治

  时刻新闻记者了解到,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经营行为,保护长沙市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日前,长沙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专项检查行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4月6日起,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专项检查行动正式拉开帷幕。这也是继3.18长沙楼市新政后,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展开的一次专项检查行动。

  据长沙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行动将持续到4月28日,重点检查的范围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并对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进行督查。

  此外,《方案》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诸如此类27项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被整治。

  《方案》提出,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要分别对管辖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严格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要依法处以罚款;对不严格执行经纪法规的经纪机构,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做好限制二手房交易业务的工作。

  教你辨认正规中介 营业执照、备案证不可少

  市民租房和进行二手房交易,必然要与房屋中介打交道,那么,正规房屋中介如何辨认?在租赁房屋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记者从相关执法人员处获悉,正规的房屋中介一般都具备以下条件: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由住建委颁发的备案证;工作人员有服务人员上岗证,并且工作人员照片等信息要进行公示;公司的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服务项目要公开公示。如果要通过房屋中介找房子,还必须要注意确认房源信息是否准确真实,这包括房主是否真的委托中介公司,房屋信息与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等。

  除外,若最终决定要租房子,准备交订金签合同时,还得注意法律文书是否约定权责分明。双方权利、职责、义务是否明确,公平公正。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要保证双方责任对等。

  相关链接:

  (一)市住建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2、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3、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5、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6、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8、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9、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0、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11、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1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14、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5、其他违反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市发改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2、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4、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5、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8、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市工商局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2、房地产经纪机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的行为;

  3、其他违反市场秩序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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