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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楼市新政:常年用工人数超500人可自建公租房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编辑:李雅婷 2017-08-03 1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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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宜统一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等。《意见》自8月1日起施行。

  建房

  常年用工人数超500人,可用自有土地按要求自建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购买、改建、新建、配建、合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其中,常年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可利用自有土地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自建。自建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报批。

  《意见》指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以一居室和二居室为主,并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一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宜统一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租房

  符合供应条件,只能选实物配租或政府租赁补贴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两种形式。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单位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城区城市户籍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选择实物配租或政府租赁补贴其中一种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全市统筹,轮候供应,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获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补贴

  每户每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800元

  《意见》明确,租赁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在市场上自行租赁普通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本市城区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个人。

  租赁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住房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测算,现行标准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但每户每月可享受的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00元,且不得超过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意见》规定,保障对象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对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予以改变且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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