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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禹云开壹品屡次承诺未兑现 业主投诉质问“诚信在哪”

来源:红网 作者:康希 编辑:李雅婷 2018-03-05 10: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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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上午,记者跟随业主来到泰禹云开壹品樾玺项目工地上发现,小区空地上堆积了不少建筑垃圾。

  红网时刻3月5日讯(记者 康希)“停工长达半年,交房时间不确定担心小孩不能如期上学”“购房快一年,说好的网签备案遥遥无期”……自红网房产频道开通315维权热线(0731-82967052)之后,多位泰禹云开壹品樾玺的业主(备案名:云开家园)打来电话反映上述情况,前后与开发商协商多次,却迟迟没有等到承诺兑现。

  项目停工逾半年 说好的交房时间成了“未知数”

  “停工了这么久,合同约定的8月份交房能实现吗?不会耽误小孩子的入学吗?”泰禹云开壹品樾玺项目5号栋业主赵先生不无担心地说道,小区距离上次全面停工超过了半年时间,期间开发商多次对复工等事项向业主做出答复,最终都没有及时履行承诺。

1月15日,开发商再次发函,称新的施工单位1月30日左右进场,比去年11月15日发函所确定的进场时间11月30日,又推迟了将近两个月。

  记者从业主提供的由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盖章的通告函上了解到,早在2017年11月15日,开发商回应称由于与施工方中建五局存在合同纠纷,承诺在12月底将有与中建五局同资质的新单位进场施工。1月15日,开发商再次调整复工时间,发函称新的施工单位预计将于2018年1月30日进场,并与中建五局现场移交。

  直至3月2日,记者来到小区发现,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整个工地仅由一名属于中建五局的工作人员在看管。记者在现场观察到,由5个楼栋组成的泰禹云开壹品樾玺项目,3、5号栋主体工程达到20层以上,其他如2号栋建至9层左右,小区空地上堆积了不少建筑垃圾。

  购房首付近一年 “业主”质疑为何没能完成网签

  困扰泰禹云开壹品樾玺项目业主的不仅有停工问题,有的业主甚至要担心已经首付过的房子还属不属于自己。

  2016年12月中旬,户口在湖南株洲的周先生考虑到小孩教育问题,购买了樾玺项目5号栋的户型,并完成了银行的房贷面签,首付了3成。在周先生等待网签期间,长沙市为了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布318限购政策,而他因为二套房问题被限购。

  事实上,2017年4月19日,长沙市住建委补充发布细则,对已签订认购书并能提供交付放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放款)的银行入账凭证原件,且各款项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办理的,仍可按原政策执行。

  “政府部门将时间宽限至5月31日前,这段时间为何开发商没能帮我们申报完成网签,是否也意味着已经失去了购房资格。”周先生质疑称这其中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周先生还告诉记者,跟他一样没能完成网签的业主大概有16户左右。5号栋业主方先生即使没在限购之列,在首付完近一年之后同样没有网签。“没网签的房子还有保障吗?”方先生发出了疑问。

  至于为何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签申报?开发商企业一位负责客服的杨姓经理回应证实由于政府部门停掉了樾玺项目的网签,同时她表示近期会举行专题会议研究,有进一步情况会及时告知业主。

  投诉引泰禹多方回应 业主表示不想被忽悠

  复工时间反反复复,网签情况不明不白,这让泰禹云开壹品樾玺3、5号栋的业主对开发商的诚信产生了质疑,而每次承诺地很好,却最终没能兑现,也让不少业主失去了耐心。

  在业主维权期间,长沙市住建委在其官网上回复称,已及时找开发企业协调,对于业主关心的复工、备案等问题也进行了解答。“开发商每次都给了承诺,就是没有实实在在的行动,感觉像个忽悠。”业主王女士说道。

  目前,小区何时复工是业主普遍关心的问题所在。3月2日上午,记者跟随十余户业主来到项目现场,一名负责工程的王姓经理电话回应称,已经向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工程手续,会尽量朝着交房的时间目标努力。

  此外,对于另一个业主关心的小孩入学问题,负责客服的杨姓经理承诺将严格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同时也表示3月中旬将开始陆续进行合同备案。

  3月3日,有业主告诉记者,当天下午,项目工地上举行了小型开工仪式,入口的门头上也已张贴了新的施工单位名称。

  至于小区是否全面复工?入学、网签、备案等事项是否如开发商承诺的一样,会及时向业主给出答复?红网房产记者也将持续进一步关注。

  律师意见

  合同签订后业主可与开发商达成补充协议 作为维权依据

  “未进行网签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隐患大。”红网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兰英表示。

  尹兰英还指出,因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机关的公示为准,一旦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形,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签公示的买主可以优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他没有网签不能实现买卖过户的消费者只有向开发商行使合同权利(违约或赔偿)的权利,而不能越过已经网签的买主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不动产,预售或买卖合同在手,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件维权的利器。“不过,基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的日期尚未到达,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前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难以支持。”尹兰英表示。

  尹兰英建议称,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来之前,如果买卖双方在这个谈判协商的过程中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比如开发商承诺在几月份之前修建多少层、在几月份之前进行楼盘封顶、在几月份之前完成网签等,一旦属于开发商盖章认可的新的补充约定或承诺,消费者可以据此来判断开发商是否违约,也可以作为消费者是否主张解除合同、索赔损失的依据。

来源:红网

作者:康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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