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延迟交房两年 法院判开发商付违约金81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李雅婷 2018-03-19 09:08:38
时刻新闻
—分享—

  购房合同纠纷类

  开发商延迟交房被判支付违约金81

  2015年2月2日,朱某与合肥市同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铺一套,建筑面积为751.56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为375万余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5年5月1日前。

  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年4月8日,朱某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案涉房屋。但是开发公司到2017年4月28日才通知朱某交房。朱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延迟交房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朱某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朱某要求对方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正当。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朱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1万余元。 (合肥市中院以及庐阳区法院发布)

  家装家饰纠纷类

  标“德国威能”实产土耳其经销商被判欺诈、赔偿

  2016年7月1日,董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安泽暖通经销部订购德国进口“威能”燃气采暖热水炉及地暖管件和安装服务。经销部出具的收据载明,购货品名及规格上有“德国威能”字样,单价8600元,随后为董某某完成安装。由于在使用热水炉时常出现故障,董某某电话联系“威能中国”售后服务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检查,涉案产品并非德国威能燃气采暖热水炉,而是土耳其威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董某某认为存在欺诈,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安泽暖通经销部向董某某销售的涉案锅炉产地并非德国,但在销售收据上却注明“德国威能”,虽然经销部上诉称,该标注行为的理解仅仅是表明产品的品牌源自德国,但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商品时,对标识“德国威能”的正常理解应当是产地为德国。因此,安泽暖通经销部在销售涉案商品时,主观上存在隐瞒重大事实的欺诈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向董某某承担欺诈行为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安泽暖通经销部退还董某某货款8600元;增加赔偿董某某损失25800元。 (合肥市中院以及庐阳区法院发布)

  装修公司承诺装修价12万交订金后又加一万八

  2017年9月上旬,消费者装修时,公司承诺消费者整体装修价格为120000元,且未附加其他条件,消费者于是交付了订金并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共支付2100元。但是在签正式合同时该公司又告知消费者在原先价格基础上需要再交18000元,消费者不同意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经营者却拒绝处理。经营者称在装修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产生增减项并调整价格是正常现象,且已经为消费者完成设计等工作。

  本案中经营者在前期宣传中以低价吸引消费者,隐瞒真实预算,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最终经调解,经营者承诺退款给消费者,双方达成和解。 (芜湖市发布)(来源:中国新闻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李雅婷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房产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