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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知乎: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来源:红网 编辑:李雅婷 2018-05-04 1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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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买房子,不像在淘宝上买东西一样,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购房者也可以“有理由退房”,你们知道是哪些吗?究竟什么情况下买方可以退房呢?跟着小编去了解。

  情况一: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

  由于不少开发企业资金紧张,延期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开发企业会在购房合同中为延期交房设置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经购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况二:开发企业“五证不全”

  不少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即开始出售住宅产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证件缺一不可,否则会视为违法操作,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开发企业应返还购房者交纳的房款及利息。

  情况三: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开发企业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企业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企业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由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四:无法正常办理或延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目前,不动产登记证通常都由开发企业统一办理,但若为开发企业原因,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不动产登记证,可以按约定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情况五:房屋面积误差超3%

  在房屋正式交房后或办理产权证明时,购房者可以通过测绘部门对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量,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求开发企业将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情况六: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房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交付时也应当经由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核验, 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企业赔偿损失。购房者若以此为依据要求退房,则需要质检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不合格证明。

  情况七: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

  如果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 就把所售房屋进行抵押,而未告知购房者,或卖给购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者经查明之后, 即可要求退房。不仅如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则为“一房二卖”的情况,此时,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赔偿。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在购房前最好先查明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情况八: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九: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若是购房者出于自身考虑不周等因素提出退房的,在法律上看,属于私自违约,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诉讼,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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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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