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租房贷”屡屡见诸报端,租客选择长租公寓并签订合同后发现,原本是租房,结果却背上一笔贷款。在“租房贷”模式下,租户名义上是按月交纳租金,但实际上是在向第三方金融平台归还房租分期贷款的月供。
鉴于“租房贷”问题重重,北京市住建委称,针对住房租赁企业违规使用“租房贷”,目前正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对于中介机构联合网贷平台欺诈租户“变租为贷”的行为,应严厉惩治,增加违法成本。同时,在现有金融法律框架内,允许合规的金融机构以合规的业务流程、合规的利率标准开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分期业务。
“租房贷”严重影响政府调控
在北京生活的张女士在某长租公寓平台租了一套房子,“我们签合同的时候,中介让我签了两年。其实我只想租一年,但他非让我签两年”。
张女士对媒体介绍说:“到了付款环节,中介就让我签第三方的租赁分期平台,当时我不知道它是租赁分期平台。中介说,如果选择按月付的方式,而且是押一付一的话,就得签这个平台。我问这个平台是做什么用的,中介说就是负责收款的,每个月往里面打钱就好。”
后来,中介又让张女士签署了一份银行卡自动扣款协议。事后,张女士才注意到,这个她本以为收款的租赁平台实际上替她代付了24个月的房租,而她每个月所交纳的房租实际上是房租分期贷款。
张女士遭遇的是强制贷款付租金,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租房贷”。
实际上,“租房贷”不仅存在于北京,其他城市也出现过类似情况。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名为鼎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长租公寓“爆仓”,公司发布通知称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断裂,已停止运营,4000多住户受损。
据媒体报道,鼎家公司利用6家网贷平台“套路”租客,让租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网络贷款。租客通过银行卡绑定网贷平台,每月返还给贷款App相应的金额交纳房租;鼎家公司拿到金融机构贷款后,不是一次性结算给房东,而是利用截留的租金盘下更多的房子。
这正是业内人士介绍的“租房贷”模式:租户与长租公寓企业签订合同,长租公寓用这份合同以租客的名义向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申请房租分期贷款,第三方平台会一次性给长租公寓支付合同期的全部租金,租户名义上是按月交租金,但实际上是在归还这份房租分期贷款的月供。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扩大流量,在短时间内把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会采取各种手段盲目开展业务,甚至包括把未来的资金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
郭田勇认为,无论从业务流程还是风险管理来看,“租房贷”都有比较多的漏洞。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看来,“租房贷”的操作方式是,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多种金融渠道获得资本,然后扩大房源,获得房屋租赁市场的定价权,但这种方式客观上严重影响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调控。
严惩违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针对违规“租房贷”,北京等地相关部门已经出手。
8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多部门集中约谈自如、相寓、蛋壳公寓等10家主要住房租赁企业负责人。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以高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或哄抬租金抢占房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诱导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抢占房源。
8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开通了12345打击“黑中介”投诉举报热线。举报投诉热线开通第一天,共接到投诉举报52条,其中就包括“强制贷款付租金”问题。
尹振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实际操作中,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强制将租金变成贷款,或者偷偷将租金变成贷款,导致租户在被迫或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分期还款,这其实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严惩。
尹振涛认为,对“租房贷”也不能全部否定,作为一种分期业务,如果租房人明确知道租金是通过贷款的方式解决,也是符合商业逻辑的,这时候需要做的是考虑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期还款是否符合租户实际情况等。
尹振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欺诈或者强制方式让租户签订“租房贷”协议,一方面需要给租户一个合理的退出方式,同时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惩,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
将“租房贷”纳入金融监管
据了解,针对住房租赁企业违规使用“租房贷”,北京市住建委目前正联合北京市银监局、金融局、税务局等部门调查取证,严查这些中介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流向,一旦查实,将从重处罚,联合惩戒。
郭田勇说:“现在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经济平稳增长,有必要对一些机构过于冒进的行为进行纠正。”
在尹振涛看来,对于资本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尤其是资本不计成本这种方式,监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资金途径、银行贷款方式等,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不需要直接禁止风险投资的进入,毕竟在依法监管框架下,经过冷静期之后,资本会逐渐退出。
尹振涛还建议,对于租房分期业务,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同时对这项业务加强监管,包括业务流程、利率标准等;同时明确规定相关企业的告知义务,告知租户清晰的法律后果,让租户决定是否选择。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高杰英认为,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如果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贷款或者融资,是应该被允许的,但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说,针对某些领域的创新,监管应该及时跟上。加强监管,主要是针对于现在的这些模式、运营的规范性,要使得这个市场的运行在可控的范围内。
制图/李晓军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磊
编辑: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