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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商品房仍占着公租房 法院一审判处承租人腾房并支付拖欠租金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通讯员 李小雷 编辑:李雅婷 2018-10-17 09: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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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李小雷)欠租两年,买了商品房,仍霸占着公租房不退。昨日,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巡回法庭一审判处曹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

  浏阳市西正社区居民曹某曾经住房困难,2010年初向浏阳市住保局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查合格,同年1月30日,该市住保局将禧和小区2栋3单元一公共租赁住房租给曹某居住,并与他签订了《浏阳市国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月租110元。“一开始曹某还能按期支付租金,但从2016年起,就一直拖欠租金,我们多次上门催收,他却不当回事。”浏阳市住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曹某拖欠租金,他们曾对其下达了口头腾退通知。

  在今年启动的公租房清查行动中,工作人员发现曹某妻子已在当地城区购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曹某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了16平方米,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主动退出公租房。

  今年8月10日,浏阳市住保局向曹某下达了《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并在《浏阳日报》上予以公告,要求曹某在8月24日前主动腾空房屋,办理退租手续。

  “他在接到通知后,并没有按时腾退房屋,也不愿意交出钥匙。”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沟通,曹某提出自己在承租该公租房时,自行出资进行了装修,如要腾退房屋,需浏阳市住保局支付相应的装修补偿。由于无法满足曹某的要求,浏阳市住保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支付两年的租金3630元。

  昨日上午,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到曹某所承租的公租房小区,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认为,被告曹某在承租期间已购买房屋,根据《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保障资格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如实向社区、街道、市住房保障局申报腾退保障性住房。”另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期间,乙方(被告)为改善居住条件对租用房屋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应提交装饰装修方案,书面报请甲方(原告)签署意见,申报登记,并不得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和城市规划才可施工,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合同终止时,本着‘来修去丢’的原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曹某在租赁期内另行购买住房,已不符合租赁公租房的资格条件,且租赁合同已到期,并长时间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对于曹某提出的装修补偿抗辩意见,应以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为依据,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遂一审判处曹某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腾退公租房,并支付相应拖欠租金。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通讯员 李小雷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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