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婚前婚后买房,司法实践认定不同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孙占锋 编辑:孟畅 2020-08-07 09:02:35
时刻新闻
—分享—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占锋 实习生 靳雪妍 方苏 王菽同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该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日前,湖南高院结合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解析。

婚前买房,多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婚前买房的,对于一人出资情况,若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或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若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双方出资的情况,若房屋落在夫妻两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买房,更多情况认定为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的,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孙占锋

编辑:孟畅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房产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