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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苛刻法院调解 购房交了定金也可退钱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李雅婷 2017-02-27 1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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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房产交易市场多火热,购房者可不能头脑发热,在签订认购书交纳定金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日前,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于签订认购书而引发的纠纷,购房者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了1万元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陈女士认为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而开发商又拒绝就此进行协商,最后,陈女士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1万元定金。几次讨要定金未果后,2016年7月,陈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广州市从化区法院,最后,经法院调解,开发商同意返还1万元定金给陈女士。

  买房交了1万元定金

  2016年4月30日,家住广州的陈女士在去从化游玩的途中路过一处新开盘的楼盘,有投资意愿的她一眼就相中了这个地理位置较好的楼盘。陈女士在看过样板房之后,楼盘的售楼顾问口头告知陈女士,可以先签订《认购书》并交1万元定金,如果日后不买房,钱也是可以退的,陈女士便放心地在《认购书》上签了字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在《认购书》中,陈女士和房地产公司约定:“陈女士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万元,陈女士需在认购书签订后15日内到楼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首期购房款20万元。”

  买家难以接受合同补充条款

  几天后,陈女士依约到销售中心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陈女士对合同特别是补充条款中诸多约定有异议,认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对购房者过于苛刻,最后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女士觉得,这种情形依法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陈女士几次向开发商讨要1万元定金均遭到了拒绝。见协商不成,2016年7月,陈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定金1万元。开发商:陈女士存在违约 买家:补充协议太苛刻

  法庭上,开发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有条款已在售楼部公示,原告陈女士在签订《认购书》时已看到了购房合同条款,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首期房款,存在违约,按认购书约定,被告有权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原告已付的定金。原告称被告工作人员承诺不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退还定金没有依据且与《认购书》约定不符。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女士则表示,作为购房者,到售楼部了解的都是售楼顾问介绍的楼盘情况,很少有人会第一时间到售楼处的一个角落看所谓的公示合同,也没有人告诉自己有公示的合同可以看。陈女士称:“2016年5月7日我去售楼处打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顾问一开始给我看的合同范本不含补充协议等附件,而拿给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增加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远低于我的违约责任,且开发商拒绝就此进行协商,因此我没有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

  在该案经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2016年9月,开发商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给陈女士,但陈女士也为自己草率签订认购书的行为付出了时间、精力及诉讼成本的代价。

  法官提醒:

  定金返还有条件 一定要查看合同

  关于购房认购书的性质,一般认为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房屋价款及计算方法,定金,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等。

  购房者在决定签订认购书,向开发商支付定金时,一定要查看正式合同文本,特别是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如认为合同内容有不公平的情形而开发商又不愿修改的,宁可不签认购书、不交定金。

  如果交了定金后,一定要在认购书约定时间内去与开发商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如合同存在苛刻条款和原先承诺落空而磋商不成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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