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孙先生咨询:我两年前购买了某房地产商开发的一处楼盘的房子,作为婚房,当时交的是全款并签订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房地产商通知交全款的人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未交全款的准备材料办理按揭手续。刚有几户办理完,房地产商就又告知其他人办不成了,说是该房地产商因欠他人借款,房屋全部被查封了,很快将进入执行程序。像我们这样的工薪阶层,只有一套房子,这两年房价涨得这么厉害,如果这套房子保不住,今后恐怕再买也买不起了,我想知道,我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根据本案中孙先生介绍的情况,在孙先生与房地产商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孙先生支付的房款已经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孙先生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孙先生可据此对法院的金钱债权查封及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燕赵晚报
编辑: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