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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赠孩子,事后反悔无效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虢灿 编辑:孟畅 2017-10-31 09: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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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着给“小三”买房被媳妇告了,所花钱款能要回吗?离婚时说好把房产赠与儿子,过户时反悔,管用吗?丈夫开的欠条,离婚后还有效吗?……在夫妻生活中,共同财产体现着彼此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如果要进行大额支付,最好还是相互商量下,免得到时“互撕”,甚至“对簿公堂”。

  ■记者 杨昱 虢灿

  通讯员 文天骄 欧阳毅 周梅岳 刘奇志

  实习生 王祎璇 梅国飞 吴乐洋

  案例1

  凭赠与协议来套牢“地下情”

  却不被法院认可

  47岁的蒋某在长沙开了家钢材贸易公司,2013年,因妻子在国外陪孩子读书,处于“单身”状态。同年5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他认识了小自己22岁的女子小唐。为防止小唐移情别恋,他们共同签署了《承诺书》,约定共处的5年期间,女方不得与其他男子发生亲密关系,否则就收回赠予她的房产等贵重财物。

  为了讨好小唐,蒋某背着妻子,暗地里给她打钱,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共转账17万元。蒋某还以小唐的名义,为其在外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10.3万余元的首付款,以及6.9万元的装修款。

  纸包不住火,蒋某出轨的事很快被妻子黄某得知。一怒之下,黄某将丈夫和“小三”告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小唐签订的《承诺书》约定了双方婚外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合于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审判决蒋某无偿赠与小唐34.2万元的行为无效。小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小唐明知蒋某已婚事实,还以不正当关系为保证,要求或接受蒋某所支付的款项,这不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还使得黄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办案法官表示,蒋某在与小唐非法同居期间,对小唐的大额转账、为其购置的商品房首付款和装修款,均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理行为。

  案例2

  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

  过户时他却反悔了

  长沙的陈先生与刘女士结婚7年,育有一子。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同意将共同房屋留给儿子。可是,就在夫妻俩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陈先生却反悔了。

  之后,陈先生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在法律属性上就不同。

  在本案中,离婚夫妻双方对儿子的房产赠与,是有目的赠与行为。其中包含了夫妻双方对离婚给子女造成伤害的某种补偿,如果单独撤销赠与,不仅破坏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也会使夫妻双方原本补偿子女的目的落空,并造成对子女的实际伤害。因此,即使本案中“赠与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父母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如何处理共同财产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均受其约束,其中任意一方也不得单独行使所谓的“任意撤销权”。

  案例3

  丈夫给妻子开具欠条

  离婚后还有效吗?

  再婚夫妻,因为孩子医疗费用发生争执,最终丈夫在医保部门报销了1.7万多元,给了5000元给妻子后,还写下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不久后,两人离婚,因为这张欠条闹上了法庭。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

  吴某与蒋某是半路夫妻,吴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轩跟他们一起生活。

  今年3月,小轩生病住院,治愈出院后,蒋某拿着医疗费用的票据在医保部门报销了1.7万多元。他拿到这笔钱后,并没有给吴某,而是自己偷偷拿着花。

  吴某知道后,多次找蒋某要,吵了好几次架。蒋某最终答应给钱,但这笔钱大多已被他花掉。蒋某给了吴某5000元,还写下一张1.2万元欠条。

  不久后,两人离婚。吴某以蒋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偿还1.2万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轩住院治疗发生在吴某和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蒋某持医疗费发票进行报销,所得的钱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持有报销款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蒋某在返还5000元给吴某后出具的欠条,是双方不以离婚为条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合意,也就是说,双方都认可医保报销所得款项全部归吴某所有,蒋某应全部返还给吴某,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蒋某返还余款1.2万元给吴某。

  律师说法

  一方擅自动用共同财产,将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容介绍,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财产时需征得共有人的同意。若一方擅自动用共同财产的,将视为无效民事行为。”李容说,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另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此外,李容还提醒,对于已经获得房产赠予的子女,最好是尽快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房产赠与在未过户之前,仍是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这期间,若父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是诉讼,其房产会被转让、转移、抵押、执行等等,使子女不能实际取得受赠房产。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虢灿

编辑:孟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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