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阿伟(化名)为与女友结婚,给女友汇了58万多元让她买房和装修。然而没想到的是,后来女友竟要求分手。阿伟失望之余,要求女方归还婚房款58万元。但女方却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给她钱属于赠与行为,不应归还。
索款未果,阿伟将前女友阿欣(化名)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审结此案,认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应将购房和装修款共50万元返还给阿伟,但阿伟汇给阿欣用于生活开支以及其他表达爱意的小额费用共8万多元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阿欣无须返还。
分两次转给女友58万元
2015年4月,阿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欣。阿伟说,两人本打算结婚。恋爱期间,两人经商量决定以阿欣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他按阿欣的要求,将购房首期款30万元转到她的银行账户。为了还贷和装修等事宜,他又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阿欣超过28万元。
阿伟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挽留也无济于事。阿伟认为,自己是奔着结婚目的才付这么多钱给阿欣买婚房和装修,但现在结婚成了泡影,阿伟想要回之前汇给阿欣的钱,但遭拒。2016年12月,阿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欣,要求阿欣返还58万多元及其利息。
女方:钱是对方主动赠与
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阿伟通过银行转账30万、微信转账及红包发送28万多元给阿欣。其中,阿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分27次,每次转账1万元给阿欣。转账之前和期间,双方有讨论过房屋装修事宜以及阿欣叫阿伟准备钱用于交房及缴纳房子契税等手续。
对于阿伟的起诉,阿欣则表示,当初她不同意谈恋爱,是阿伟主动承诺给她买房,买房也并非以结婚为目的。阿伟还承诺每月给她2到3万元的生活费,让她不要工作。微信里1万元的转账是阿伟为了哄她继续恋爱而履行给生活费的承诺。阿欣称,2016年5月,由于阿伟不按承诺付2万至3万元的生活费,故两人分手。买房的钱只用了阿伟给的20万元,首付款有部分是阿欣自己出的。房子至今未装修。其他钱均用在了两人的共同生活消费。钱是阿伟主动赠与,她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返还。阿伟说,他确实有承诺给阿欣生活费,但并没有对方说的那么多。
判决:未履行结婚承诺女方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虽承认有承诺过生活费,但不确认女方主张的金额,故按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一年左右及东莞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定27万元微信转账中7万元为支付恋爱期间承诺的生活费,剩余20万元为婚房契税及装修等用途。
法院认定,阿伟在恋爱期间给阿欣钱属于赠与。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款项所附条件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成就,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此外,阿伟给阿欣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微信转账及红包共计1.7万多元。其中有些是阿伟补偿阿欣学车的费用,有些是520、888等表达爱意的费用,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考虑到金额不大,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故阿欣无需返还。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欣返还阿伟50万元及其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应如何定性?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是常见的美好事情,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因赠送财物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该如何定性呢?刘法官表示,如果赠与的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