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别人56.7万余元一直不还,被拘留后承诺一年内还清,谁知收到350多万元政府拆迁补偿后,却隐瞒不报甚至擅自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庄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增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广州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他人代收拆迁补偿款
2014年8月13日,增城法院就陈某金诉广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陈某河、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纺织公司、陈某河、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某金货款667610.24元及利息。
陈某金于2014年9月25日向增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部门经对庄某某及纺织公司名下账户及部分资产依法处置后,扣划了10多万元给陈某金,余款一直未能执行。增城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对庄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庄承诺于2015年12月前还款给陈某金。
2015年8月,某纺织厂房因拆迁获增城区石滩镇政府补偿3506089元,庄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委托厂房权属人谢某富代收拆迁补偿款,并在该笔款项于2015年9月划入谢某富账户后,未向增城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随即将上述款项以偿还债务名义支付给他人,致使陈某金及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今未能执行。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庄某某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3月17日,庄某某被抓获归案。9月26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增城法院提起公诉。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被多个法院立案执行,名下账户及资产被查封、冻结,其清楚上述情况,在案件执行期间因某纺织厂房被拆迁获得补偿款,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委托谢某富代收款项,又在款项到账后授意谢某富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陈某金对该笔款项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增城法院于今年7月1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一审经办法官表示,本案被执行人庄某某在执行期间因厂房拆迁而获得350多万元补偿款,其应及时向法院申报该笔款项,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该笔款项分配偿还各债权人,但庄某某却私自处分该笔款项,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主观故意明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