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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产商改房号 南向房变北向 律师:不一致属违约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李雅婷 2020-08-03 09: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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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买房、收房时均是南向的103房,谁知装修准备入住时,却变成了北向103房。房号变了,房子也货不对板了!广州市民郑女士买房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在数次跟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多次发函后,仍未得到解决。

开发商方面负责人表示,他们给过两个方案,要么业主申请退房,要么走法律途径解决。如果申请退房,按照合同业主需承担退款退房的相应费用。据了解,郑女士准备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装修时发现南向房子变成了北向

2017年10月31日,郑女士与广州方圆辉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圆辉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南沙区叠翠峰花园13栋103房,建筑面积85.02平方米。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地产平面层图》,明确标示了所购房屋的位置和结构,(如图一)为南向的103房。“一楼因为有大堂,没有101房,只有102、103、104三个房型。”郑女士看房时选中了南向103房,一次付清包括装修款在内的所有款项。

2018年10月30日,双方对103毛坯房进行了验收,郑女士将房子交给房地产公司进行精装修,并约定与2019年8月30日前交付装修好的103房。

2019年5月,房地产公司聘请的广州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邀请郑女士参观样板房展示并给与装修费用优惠,希望用郑女士的房子作为样板房,对此,郑女士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装修协议,定制了家具、电器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在商讨设计时,郑女士发现了“不对劲”,现场标识的103门牌号和她本人购买的103房不相符,不是同一处房子,“现场门牌号标示为103的房产,实际是《房地产平面层图》标示的北向104房。我买的南向103房,现场门牌号却标示为102房。”

购房时标识的是 102/103/104房,如今变成101/102/103房,没了104房。发现了这一问题之后,郑女士立即向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反映情况。

郑女士对记者说,后来方圆辉晟指派了梁经理陪同她查看了13栋一楼的房子,她现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产,“本来二楼的201/202/203/204,正好跟一楼的是对应的,只是一楼大堂取代了01房,改了之后,完全不对应了。”

次日,郑女士向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迅速更正错误门牌号,交付正确的所购房产。

2019年8月27日,郑女士接到开发商电话前往验收精装修的住房时,发现仍旧是北向的103(原104房),拒绝接收。8月29日,郑女士再次发函,未收到回应。

郑女士的邻居钟先生,也遭遇了“货不对板”的烦恼。“2018年毛坯楼收房时,还什么事情都没有。”钟先生提供的一段毛坯房收房视频显示,该102房为从大厅进入走廊后左手第一个户型。据商品房预售合同,13号楼1层102房的户型结构为3房两厅一卫一厨,面积85.02平方米。

2018年11月,钟先生突然接到开发商的电话,对方称“合同错了,要重新修改。”但此后对方没有再联系他。

觉得不对劲的钟先生在当年底去新房看了一下,“当时房号已经换了,102房房号改成了101。”“开发商打算把原来的103房当成102房交付给我,这个103房就是郑女士买的房子。”钟先生说,两套房子在预售合同上的面积是一样的,两房两厅,也都是南向。

钟先生认为,如果他购买的102房实际面积比预售合同面积多,那么就按照相关协议或相应的法律来调整。

开发商:业主可申请退房 但要承担相关费用

记者联系开发商方面的冯经理,对方表示,交付给钟先生的房子在面积、朝向都(和合同)一致。

“郑女士只要求交付南向103房。”冯经理说,换房是不可能的,因为南向103房(现房号102)已经卖给了第三人,所以双方一直僵持。

第三人是原102房的房主钟先生吗?冯经理说是的。

冯经理说,他们给过业主两个方案,一是业主自己申请退房,一是走法律诉讼解决。“申请退房的话,按照合同,业主需承担退款退房的一些费用。因此业主没有接受这个方案。”

对此,郑女士表示准备走法律程序。对于商品房面积差异补差以及缴交商品房契税的问题,郑女士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并非其真实购买的房子,已构成严重违约,并造成重大损失,在开发商交付正确房屋前,暂不会办理面积补差和缴交契税事宜。目前,业主钟先生也在走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者按变更后的房屋补缴差额购房款和契税

自行改了房号,交付的房子也随之更换,开发商这一行为是否违约?如果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记者为此采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赖芃律师。

赖芃律师表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意味着双方就房屋的楼层、房号、价格等约定一致,开发商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双方约定的房屋。

“在这个事件中,开发商无视合同约定,擅自更改房号,导致应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这并非一般违约,而是根本违约。”赖芃表示,这种行为既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又违反《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此外,开发商未与购房者达成新的协议,在没有征得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无权要求购房者接受其擅自变更后的房屋,更无权要求购房者按其变更后的房屋补缴差额购房款和契税,购房者若选择退房需承担退房费用的说法更无法律依据。

“鉴于开发商违约在先,购房者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购房协议拒绝其无理要求。”赖芃律师建议,购房者可向当地住建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如购房者考虑退房,也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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