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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

来源:中原网 编辑:黄怡萍 2026-02-11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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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印发《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余额。主要包括: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所得收益;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所得收益;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益等。

根据《办法》,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办法》提出,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应当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异议提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办法》明确,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支出6种情形。

来源:中原网

编辑:黄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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