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月19日讯(通讯员 贾小虎)今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发布公告称,驾驶人刘某因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未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调查、处理,现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等,公告期为7日。
据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刘某在系统中备案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址依法进行了催告告知,满30日后刘某仍未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高警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鉴于刘某实施交通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等,公告期为7日。
在此期间内,刘某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听证的权利,公告期满未依法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附:武陵大队联系方式:0736-7567122。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收费站外100米
来源:湖南高警局
作者:通讯员 贾小虎
编辑:康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