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目前有704个中国传统村落,数量位居全国第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也肩负着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的重任。记者27日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了通过法治途径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我省将出台相关条例。目前,《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6月2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sftlifazy@163.com)向省司法厅提出意见。
草案送审稿明确,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并列入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或湖南省传统村落名录,应予以保护的村落。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助力,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针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利用不足、管控不严等问题,草案送审稿明确,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农业景观、人文环境,重点保护经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街巷、公共空间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内涵、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草案送审稿强调,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村落风貌相协调。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鼓励改善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和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提升村(居)民居住品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整治。
草案送审稿提出,鼓励原住村(居)民留村发展,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防止传统村落空心化、乡村景观城市化、过度商业化和景区化。
草案送审稿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资金支持、人才保障要求和用地保障要求。
在资金支持方面,草案送审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重点用于历史环境修复、传统建筑修缮、基础设施完善及人居环境提升,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公益基金。
同时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依法与村(居)民委员会就原宅基地和原宅基地上的建筑处置达成协议后,可以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建设用地上依法申请宅基地,从而较好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村民改善居住条件之间的矛盾。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甘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