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
红网时刻12月13日讯(记者 康希)近日,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财政厅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管理。
根据《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工程),不得列支与物业维修工程无关或者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通知》要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当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设结算帐户,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报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通知》指出,新建商品房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预售商品房的,由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内容显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逐月交存未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依法催交。
《通知》明确,物业维修资金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三个类别。其中对应急使用的规定内容包括,需要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应当提出应急使用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勘察;确需立即维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单位实施抢修。出现应急维修情形且未有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应急维修需要质监、消防、电力、通讯、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认定的,要尽快出具认定意见;能够现场认定的,要现场出具认定意见。
《通知》还强调称,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选聘物业维修单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选聘物业维修单位。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物业维修工程监理、验收,监理、验收等费用列入物业维修工程成本。物业维修工程费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
来源:红网
作者:康希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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