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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问题混凝土”案宣判:法人代表、实验室主任被判7-9年
2021-03-29 11:28:11 字号:

长沙“问题混凝土”案宣判:法人代表、实验室主任被判7-9年

中房报记者 赵春林 长沙报道

近年来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长沙“问题混凝土”案,日前已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宇公司”)法人代表代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长沙“问题混凝土”案的发现,源于2019年5月,该市望城区住建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部分混凝土构件质量存疑。通过多轮检测,鉴定该项目C10栋12层以上部分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设计要求。

2019年10月28日,新城国际花都开发商公开给业主发出了《告知函》,决定对C10栋12-27层进行返工重建。也正是因为这纸《告知函》,长沙“问题混凝土”事故和拓宇公司才正式曝光于公众视野,并及时引起了长沙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随后,长沙市望城区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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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的有关该案的刑事裁定书显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拓宇公司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证书,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的生产、制造、销售、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内设营销部、实验室、生产部等多个部门,主要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拓宇公司先后建成6条混凝土生产线,其中1、2号生产线及3、4号生产线分别出租给王革春、唐某等人生产经营、自负盈亏。代建华作为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实际负责5、6号生产线的生产经营与决策管理。被告人刘伟作为拓宇公司实验室主任,实际负责5、6号生产线的混凝土生产配比、原材料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把控及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

2018年10月,拓宇公司委托杨某1与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荣公司”)签订了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8、C10、C11及地库建设项目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拓宇公司向湘荣公司生产、销售混凝土。后因工程量过大,拓宇公司实际承接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建设使用的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其间,代建华作为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按国家标准配齐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对实验室规范管理、原材料检测、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刘伟作为拓宇公司实验室主任,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向湘荣公司销售混凝土用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项目建设。

2019年5月,湘荣公司及监理单位发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25层多处砼梁开裂。2019年10月18日,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深圳华美检测有限公司按照每层抽取一组芯样的原则,取构件中心部位进行检测,确认是否与混凝土养护有关,检测结果显示剪力墙混凝土强度仍然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问题主要原因分析,(一)混凝土中云母含量过高是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直接诱因;(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进厂把关不严,现场管理不力,重资料报送合格、轻现场实时管理,也是导致该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三)混凝土搅拌站场内设实验室未对细集料(砂子)使用前实时进行有害物质送样检测,也是导致该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

2019年12月11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报告》,根据测试分析结果等综合分析,新城国际花都C10栋部分楼层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混凝土用粗细骨料分离、筛分试验及显微硬度测试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粗骨料颗粒颜色多样,不同类型的碎石混杂在一起。混凝土中粗骨料相对用量偏少,细骨料相对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显微硬度较低的现象。2.XRD试验和电镜观察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胶凝材料质量较差,含有较多的粘土矿物和云母,且未见到球状粉煤灰。3.混凝土容重、吸水率试验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外观多呈泥灰色,内部水泥石结构较为疏松,与骨料界面的胶结较差,孔隙率较大,表明混凝土中水胶比较大。4.查阅商品砼发货单,可知现场部分混凝土浇筑时间过长,对延时浇筑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有影响。

经统计,由拓宇公司生产、销售并用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12-27层建设使用的混凝土数量共计2012.5立方米,销售金额共计1033295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单位拓宇公司在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乌山村非法占用农用地。经长沙市望城区国信测绘有限公司测量,拓宇公司占用的集体土地中,位于(2014)政国土字第集008号集体建设用地批单红线范围的面积为32.86亩,位于2016年申请但未获批用地范围的面积为20.93亩。剩余违法用地面积为18.66亩,其中水田面积为17.78亩(包括基本农田0.67亩)。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拓宇公司在生产混凝土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33295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代建华作为被告单位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明知混凝土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仍未按国家标准配齐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未对实验室进行规范管理,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同意掺入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中生产混凝土产品,以次充好,系该单位生产、销售伪劣混凝土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伟作为拓宇公司实验室主任,在生产混凝土产品的过程中,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以次充好予以使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冒充合格产品向他人销售,系该单位生产、销售伪劣混凝土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被告人代建华、刘伟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拓宇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代建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2020年11月17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拓宇公司、被告人代建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被告人刘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作出(2020)湘011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拓宇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代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此后,原审单位拓宇公司、原审被告人代建华、刘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单位拓宇公司上诉称,该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伪劣混凝土的主观故意,混凝土不合格有其他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用农用地仅为11.88亩,且没有破坏耕地,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代建华提出同样上诉理由,还提出自己不是直接责任人。代建华的辩护人提出代建华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量刑过重。被告人刘伟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拓宇公司、代建华的犯罪情节等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拓宇公司、代建华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该院均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已认定刘伟自愿认罪认罚,已予以从轻处罚,刘伟提出的上诉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1年3月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作者:赵春林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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