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夺市场,许多长租公寓采取“高价收购房源(按月付),再低价出租(按年收)”的模式经营。在客源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这类房屋中介的隐患逐渐凸显。
5月1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赔偿纠纷,由于长租公寓中介跑路,房东便将租客驱逐出屋,租客把房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预交租金损失。
中介跑路,房东和租客掐起来了
“中介欠我租金跑了,我为什么不能拿回我自己的房子?”在天心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作为被告,房东刘磊(化名)情绪非常激动。
2020年5月15日,刘磊与某中介易居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易居公司每月需支付其租金1700元。刘磊还委托易居公司全权处理案涉房屋,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装修、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代为收取房屋租金等,委托期限3年。
第二天,易居公司就与租客肖迪(化名)签了租赁合同,将刘磊的出租屋转租了出去。依照合同规定,肖迪的租期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租金每月1150元。合同签订后,肖迪按约向易居公司支付定金1000元及13个月房租13950元,共计14950元。
此后,易居公司不仅没有如期支付租金,还玩起了失联。气愤之余,他要求租客肖迪腾房。遭到拒绝后,刘磊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肖迪于2020年9月12日搬出涉案房屋。
明明交了房租,却被迫腾房,肖迪将刘磊起诉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刘磊赔偿其因提前搬离而多付的房租。
法院:房东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磊与易居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委托书”,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由刘磊委托易居公司就案涉房屋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易居公司与肖迪所签合同中,明确了案涉房屋产权人系刘磊,并非易居公司,说明肖迪知道易居公司与刘磊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刘磊和肖迪,原、被告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合同履行过程中,刘磊以未收到易居公司租金为由单方收回房屋,终止履行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刘磊应当赔偿肖迪预交的租金损失,对于易居公司欠付的租金,刘磊可向易居公司另行主张。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肖迪要求刘磊赔偿其预交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刘磊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法官助理陈汉表示,房东和中介公司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信任关系,关系一旦破裂,有关法律后果则需要房东独自承担。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编辑:李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