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 8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实施办法》将于8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调整了如下内容:
一是在《实施办法》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指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二是删除《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中“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南京市缴纳并赋分”。
三是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南京市居住并赋分”修改为“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2021年,南京市与苏州市在各自积分落户政策中已实现居住年限的累计互认并赋分,此次修订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认地”,目前为“苏州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修订为以后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对于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此次修订《实施办法》明确,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变,对于拟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是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三是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通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核算后,最终分值累计达100分以上,即能够通过积分办法在南京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关于如何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方面,南京市人民政府表示,目前,因为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社保信息系统尚未联网且各省《社保缴纳证明》格式内容不统一,所以省外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办理转入南京市并接续后,方可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并赋分。申请人可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用于办理积分落户。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无需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可直接累计认可并赋分。
来源:央广网
编辑: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