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房主拿了定金反悔?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日前发布一则相关案例。
日前,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10月15日,原告小粟与被告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
小李将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小粟,小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若小粟付定金后不愿继续购买涉案房屋,小李不退还该定金;小李收取定金后不可向他人再次出售涉案房屋,如小李反悔应按双倍定金赔偿小粟。
小李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如逾期不办理,小李应退还小粟定金并进行赔偿。小李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为小粟办理按揭贷款、过户等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
合同签订当日,小粟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68000元,而小李收到小粟的购房定金后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小粟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后,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李收取小粟的购房定金后,未履行《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遂依法支持小粟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小粟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粟双倍购房定金136000元。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李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