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7日讯(记者 岳瑾)近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全市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及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审核等进行明确规范。长沙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申请、分配、使用、管理、退出及补贴发放,适用本《办法》,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办法》明确,长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租赁住房必须符合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期不超过 5 年)。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好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或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住建部向全国推介长沙市实施公租房精准保障着力改善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居住条件的工作经验。(资料图)
根据《办法》规定,凡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非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为工作单位所在地)提交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负责收件并进行资格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完成后交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完成资格审核并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已婚或离异、丧偶带子女的,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在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服义务兵役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共同申请,已成年子女由其选择随父或随母申请。
租赁补贴方面,《办法》明确,遵循“租房则补、不租不补”原则,租住直管、自管公房、寄住或借住亲属住房不属市场租赁住房行为。租赁补贴和长沙市其他人才安居 (租房、购房) 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按照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具体来看,住房租赁补贴,从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每季度发放1次,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现行低保家庭、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分别为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1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 平方米;补贴资金不得高于住房租金,补贴资金不足300元但租金高于 300元的补足300元。
此外,《方案》规定,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70% (即最高限价) 和“合理分档、差别租金、梯度保障”原则,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园区、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政府指导价 (最高限价) 范围内自主确定。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不参加选房、连续 2 次放弃所选住房、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房手续或办理交房手续后未在 6 个月内入住的,视为主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方案》显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每年对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一次。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县(市)住建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或限期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值得提醒的是,住建部门从未将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业务授权委托给第三方,任何单位(公司)和个人无权代为办理此类业务。符合条件的市民如有申请公租房需要,可直接向当地住建部门或社区、街道咨询,申请、审核、配租等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大家切勿相信任何单位(公司)或个人关于代办公租房业务的不实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违规收费代办公租房业务,请及时向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等部门举报。
附:《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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