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近日,郴州桂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栗某和邓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均获刑半年。
经审理查明,刘甲某、刘乙某将与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栗某)、邓某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桂阳法院。2020年6月22日,法院判决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邓某共同支付给刘甲某、刘乙某售房款及利息合计124万余元。
该判决生效后,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邓某均未履行。2020年8月3日,刘甲某、刘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两人未进行财产申报,也未履行判决。
2021年4月25日和6月12日,被告人栗某和邓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某小区的两间门面以81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罗某和陈某,但卖房所得款项却没有用来支付欠刘甲某和刘乙某的债务。2021年6月16日,因桂阳县某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被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和邓某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李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