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李小木(化名)为了孩子能够入读天心区某小学,便在星乐嘉园房地产公司(化名)购买了一处商业公寓房,并将孩子的户口落至该房产处。
但因该房产属于非住宅性质房产,孩子只能以“有户无房(第二类)”报名该小学,由于此类生源入学排序较为靠后,孩子最终入读该小学失败,李小木以星乐嘉园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和重大误解为由,将其诉至天心区法院。
原告: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李小木称,被告星乐嘉园房地产公司员工曾给自己发送该小学的入学准备资料和招生简章,在自己明确询问购房后是否可以入学(含小学、初中)后,该员工称如政策不调整,可以入学。被告星乐嘉园房地产公司在宣传涉案房屋时将能够入读该小学作为房屋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允诺,对其订立买卖合同产生重大且根本的影响,该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买卖合同是格式条款,被告星乐嘉园公司未尽到充分的告知及提示义务,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诉请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星乐嘉园房地产公司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星乐嘉园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公司员工向原告李小木发送了该小学招生简章,有关入学事宜提示系以该简章为依据,双方交流时,员工依据招生简章进行回复,孩子符合该小学报名条件无误,同时孩子能否入学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按照该小学招生简章完成报名等程序,原告不能证明其小孩未入学系本公司原因所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约定,项目学区划分、学位申请条件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最终文件为准,开发商不作承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能否成功入学需综合判断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学区划分和学位申请条件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的最终文件为准,开发商对此不作承诺。被告公司员工向原告李小木回复入学事宜多表达“以政策为准”意见,对话内容尚不能认定被告公司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情形,因此被告公司不构成欺诈。
结合长沙相关政策,在划定学区内按有户有房、有户无房(第一类)(即户籍一直属于长沙城区)、有房无户、有户无房(第二类)(即户籍后续迁入长沙城区)、无户无房排序注册入学。
根据天心区教育部门回函,对于非住宅性质房产,若其小孩户籍自出生起就落至该房屋,可以以第二类生源(即有户无房第一类)入读该小学;若不然,则以第四类生源(即有户无房第二类)入读该小学。若对应类别小学当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区域学位实际情况,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安排入学。
李小木的孩子是符合报名条件的,但具体到孩子最终能否成功入学以及择校,需结合该政策全文、孩子个人户籍等综合判断。
李小木提交证据显示其仅向该小学联系人简单询问,法院无法得出李小木因房产性质导致小孩不能入学的结论。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小木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小木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案件承办法官匡迪琪表示,房地产市场一直是炙手可热的话题,对于老百姓来说,买房子是一件家中大事,房价、房屋质量以及满足交通、就医、教育、工作等家庭需求均为考量因素,其中孩子教育问题更是家长们的头等大事。为了能让孩子读“名校”,很多家长都通过购买“学区房”来争取优质教育资源。
不过各位家长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做足功课,应正确解读教育部门招生政策,并向意向学校详细咨询。且与开发商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别“买错了房”,否则,可能存在不能入读意向学校的购房决策风险。
同时,发展楼宇经济除了内部硬件设施,还需要完善的生活设施配套作为支撑,教育资源的分配更是重中之重。房地产企业应依据城市整体规划,超前谋划,争取开发小区优良配套学校,向业主进行清晰明确的入学事宜介绍,不作夸大宣传,不作虚假宣传,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保障,构建服务业新体系。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通讯员 郝立柯
编辑:李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