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小区物业费包含的名目很多,其中一项是电梯费用,用于电梯维修等正常运行开支,那么一楼的住户有话说了,自己使用频率很低,是否可以不交这项费用呢?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回顾:
某小区住在一楼的周女士看到物业收费单里包括电梯费这一明目,便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理论。周女士认为自己住在一楼,从来没有用过电梯,为什么要交电梯费?
物业公司的人员向周女士解释,电梯是小区业主共有的,每个业主都有维护电梯、承担费用的义务,可周女士觉得物业公司在强词夺理,拒交物业费。
观点碰撞: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楼住户不需要交电梯费,因为一楼住户不使用电梯,既不会损耗电能,又不会对电梯本身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所以让一楼住户交电梯费明显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楼住户需要交电梯费,因为电梯是属于小区共有的部分,每个人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不能以不坐电梯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楼住户可以适当少交电梯费,因难免需要上顶楼晾晒衣物或者邻居串门等情况。
法官说法:
在小区管理规约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楼业主应当交纳电梯费。《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每名业主基于房屋所有权关系,都同时享有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项权利,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等一样,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电梯运行维护成本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而有明显降低,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如果一楼业主要求适当少交电梯费,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依法修改管理规约。该项修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2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综合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众号、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众号)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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