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房子是你爸跟我结婚之后建的,他早就立了遗嘱了,这个房子是要留给我的!”“你有遗嘱,我也有遗嘱,而且还是公证遗嘱,我爸说房子属于他的那部分归我,你不能独占!”近日,在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春湾人民法庭,案件诉辩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已去世的被继承人黄某有两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中与妻子生育了儿子黄小某。2002年1月,黄某与钟某再婚,同年5月,夫妻俩自建了一栋四层楼房居住,但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2003年2月,黄某立具自书遗嘱,写明案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钟某继承。2012年1月,黄某又到公证处立具公证遗嘱,表明案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黄小某继承。2013年11月,黄某去世。
十余年来,钟某和继子黄小某关于案涉房产的归属问题一直谈不拢。如今该房产已价值逾百万,眼看着年纪越来越大,自己的身体也不太好,钟某希望这处房产日后能留给自己和前夫所生的儿子,遂根据黄某生前的自书遗嘱,将黄小某诉至法院。
对此,黄小某亦根据公证遗嘱提出反诉。双方互不退让,均要求继承案涉房产中属于黄某的份额。
案件就这样来到承办法官严裕裕手中。严法官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认定。为此,严法官首先组织双方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建立基础的法律认知。鉴于黄某于2013年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份遗嘱的优先效力,应适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继承法规定,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换言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
为此,本案中,两份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即黄某部分房产份额应由黄小某继承,但案涉房产系钟某的唯一住房,这样一判了之无法解开双方“房结”。
严法官决定先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大家之前怎么说也都是一家人,钟某现在也只有这么一套房子可以住,是不是可以考虑由钟某买下另一半的产权?”
针对严法官提出上述这个折中处理方案,黄小某率先作出了让步,“毕竟这个房子是父亲和钟某一直住着,我也不是非要不可,但现在这个房子已经价值过百万了,如果钟某要这个房子,补给我40万元就可以了。如果钟某不要,我愿意拿出50万元,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考虑到养老的方便,钟某还是愿意买下房子。但40万元不是个小数目,一时也拿不出来,调解卡在了金额方面。严法官继续在双方之间循循善诱,双方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钟某以35万元买下黄小某继承的50%房产份额,并于今年12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黄小某则协助钟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等到房子过户到钟某名下后,钟某再以房子作抵押到银行贷款,把钱付给黄小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宗十余年的“房结”得以化解。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章程 通讯员 阳法宣
编辑: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