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普遍增强,不少家庭选择将可视门铃、电子猫眼等高科技产品作为“家庭门卫”。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生活,是否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事件:邻居安装可视门铃和摄像头,拍摄到我家门口
陆某与汪某是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陆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户门。汪某认为,陆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汪某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影响了汪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中造成安全隐患。故将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陆某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且摄像头未对着汪某家,不构成侵犯汪某的隐私权。
法院判决:侵犯了隐私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在入户门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应否拆除摄像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陆某在入户门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拍摄范围可覆盖汪某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汪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汪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陆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汪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对汪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陆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法院对汪某要求陆某拆除监控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陆某履行了拆除义务,现该判决已生效。
同类案件:判令拆除摄像头
事实上,由可视门铃等引发的邻里矛盾并不少见。2023年4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认定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侵犯公民隐私权,判决予以拆除。
10月,西安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中,也有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在侵犯原告隐私权的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因此判令将电子摄像头予以拆除。
建议:安装可视门铃等,将视野范围控制在自家门口
为了避免产生此类邻里纠纷,律师建议,安装可视门铃等装备时尽量选择将视野范围控制在自家门口,避免拍摄到邻居入户门及邻居经过的地点,避免侵犯邻居的隐私权。如果安装类似设备在多次调整后仍不可避免拍摄到了邻居的行动范围,要向邻居说明情况并征得邻居的同意后再进行安装,不要隐瞒或强行安装,否则不仅侵犯邻居的隐私权等权利,还会激化邻里矛盾,引发更多冲突。
(综合自山东高法、新疆司法、人民法院报)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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