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后,业主把房子卖了,没多久电梯补贴款到账,业主们商量把钱留着用于电梯后期电费、维护。卖了房的业主不干了,认为自己掏钱装电梯,补贴款应该分给她一部分,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出她的补贴款份额。1月20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出资加装电梯后卖房,补贴款归谁
2022年,陈女士所住的衡阳市石鼓区某单元业主共同决定加装电梯,商议根据楼层按比例集资,扣除相关分摊费用后,陈女士出资4.7万余元,出资额占比10.91%。当时各业主没有签订有关案涉电梯补贴款使用、分配、电梯运行管理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2023年,加装电梯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陈女士卖出了她位于9楼的房子。卖房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对加装电梯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此后,房子登记在买家李先生夫妇名下。
同年底,政府有关部门将案涉加装电梯补贴款12万元予以发放,彭女士作为该单元电梯加装委员会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及管理,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电梯补贴款11.7万余元未予分配。之后,经部分业主提议并得到大部分业主同意,将这笔款项作为电梯的维保费和电费的支出予以留用。
此时,已经搬走的陈女士得知后,认为此前集资的钱是她付的,自己应该按比例获得补贴款。而购买了房子的李先生夫妇认为,买房时自己是以电梯房的价格购买的房屋。彭女士表示,自己仅仅是保管这笔补贴款,没有挪用资金,也没有权利分配资金,如果陈女士要分这笔资金,需要所有业主签字同意,其他业主对此并不同意。
协商无果,陈女士把彭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电梯补贴款,同时赔偿维权相关费用5000元。
法院:老业主按比例获赔电梯补贴款
法院审理认为,各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未签订协议对案涉电梯补贴款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进行约定,而案涉电梯补贴款是政府对各业主集资加装电梯的财政补贴,陈女士作为参与集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之一,理应享有分得案涉电梯补贴款的权利。其他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未形成案涉电梯补贴款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情况下,未经陈女士同意,将陈女士应分得的案涉电梯补贴款留作他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由于各出资业主对案涉电梯补贴款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依法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份额,故按照陈女士10.91%的出资比例计算,彭女士应从案涉电梯补贴款中向陈女士支付12797元(即117294元×10.91%)。
李先生夫妇在购买案涉房屋后,对案涉电梯有使用权。由于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案涉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资金进行约定,事后亦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电梯后续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应由新业主李先生夫妇按照一定分摊比例负担。
陈女士提出彭女士承担其为追讨补贴款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彭女士向陈女士支付加装电梯补贴款1279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加装电梯时应明确各项方案
本案是由于加装电梯补贴款的分配引发的邻里矛盾。法官特别提示,广大业主在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时,应该明确建设资金分摊方案、电梯运行后维护分摊方案和财政补贴的分配方案。同时,邻里之间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陶琛 谭舒婷 阳昌兴 邱鸿莹
编辑:李雨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