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把房过户给母亲,妻子能追回吗?恋爱转账是赠与还是“索财”?分手后能要回吗?5月20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两起与婚恋纠纷有关的案件。
法官提醒,婚姻中“防坑”需留心财产动向,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恋爱期间转账,大额支出建议保留凭证,明确用途;勿让“爱的付出”变成“被动索取”。婚姻财产方面,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共有权人签字不可少;警惕“假买卖真转移”。
案例一 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后能要回吗?
张先生与林女士二人曾是情侣,恋爱期间,张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向林女士转账22万余元,并赠送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林女士常以“看病”“还花呗”等理由要求转账,甚至催促“今天没转钱”“记得给我转”。
分手后,张先生认为,这些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起诉要求林女士返还。林女士则称所有转账是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日常小额转账属“一般赠与”:几十元、几百元的转账多为恋爱中表达情感的自愿行为,赠与完成不可撤销。其次,频繁索要属“借婚姻索财”:林女士多次主动要求大额转账,且张先生有结婚意愿,分手后未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另外,特殊物品需综合判断:手机、电脑虽价值较高,但无证据证明是“索要”,视为一般赠与。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林女士需返还转账差额的30%(约6.4万元),手机、电脑无需返还。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就此判决,法官提醒,恋爱期间转账需分清“自愿表达爱意”和“被迫满足需求”。若一方以结婚为名频繁索要财物,分手后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外,转账附言可备注用途,大额赠与建议明确约定,避免“人财两空”。
案例二 丈夫偷偷把房过户给母亲 妻子能追回吗?
苏先生与伍女士结婚后,苏先生母亲詹女士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苏先生名下。婚后,詹女士长期偿还房贷,伍女士也曾用夫妻收入还贷9.8万元。后苏先生因负债,未经妻子同意,将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给母亲,并办理抵押贷款。伍女士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虽首付和大部分房贷由詹女士支付,但伍女士用夫妻收入还贷,房产登记在婚后,不能认定为苏先生个人财产。过户行为属“恶意串通”:母子明知房产涉及夫妻共同利益,虚构买卖且未实际支付房款,损害伍女士权益。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苏先生与詹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起案件,历经两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上述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就此判决,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需双方同意!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经配偶允许擅自转让(尤其是低价或无偿给亲属),可能被认定“恶意转移”。
来源:台海网
编辑:黄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