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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棚改细则:安置补贴对象可在中心城区自主购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李杨 编辑:孟畅 2014-10-15 0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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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出台,5万或8万的经适房货补不能重复享受

  2014年10月15日

  民生优先,长沙正强力推进新一轮棚改进程。

  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申请了经适房货补还能再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吗?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该如何操作?

  这些疑问,都能在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中得到解答。

  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杨湘徽 长沙报道

  申请15万安置补贴需满足四条件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的相关精神,10月13日,长沙市安居棚改办、市住房保障局制定出台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简称《细则》)。

  其中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细则》规定: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棚户区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补贴发放方面,《细则》明确:购房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补贴金额)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适货补房须退回货补后方可申请

  《细则》在产权及交易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补贴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房屋上市交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此外,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再次征收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意见》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细则》还规定,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须退回政府补贴的经适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方可按私有房屋征收人的条件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申请对象以及申请补贴时还须符合的条件
  
  补贴标准
  
  申请审批:审批流程、需提交的资料
  
     自主购房     补贴发放  产权及交易
  
  实施时间  系统录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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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对象
  
  根据《意见》规定,《细则》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该规定表明,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子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上述三类申请对象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继承人、共有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细则没规定实际操作中规定的。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特别需要强调的准入条件是: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必须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户口要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征收范围并居住在此,进行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后方可申请;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除被居住的征收房屋外曾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或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离异判对方,现确实无房的,必须要年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被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
  
  申请对象以及申请补贴时还须符合的条件
  
  补贴标准
  
  申请审批:审批流程、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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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从对象申请、受理、初审、核准到审批都是按照经济适用房货补的程序进行,首先由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写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向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在填写审批表中本户声明时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退还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并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录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系统中。
  
  3、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XX区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核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完成审批。同时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签字领取申请资料及《补贴凭证》原件。
  
  (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2、《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法律文书,丧偶的由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供《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6、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7、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8、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证明;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如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本市的需出具外地无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等。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
  
  (1)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4)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2、单位自管房住宅
  
  (1)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4)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这就要求征收工作人员在上户摸底的时候一定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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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主购房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棚户区安置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棚户区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持《补贴凭证》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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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补贴发放
  
  (一)购房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补贴金额)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买卖双方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银行存折账户内。
  
  六、产权及交易
  
  (一)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补贴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
  
  (二)房屋上市交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再次征收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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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时间
  
  (一)《意见》生效之日(即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其他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意见》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本细则对棚户区安置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四)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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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系统录入
  
  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应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棚户区安置补贴申请信息系统。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参照原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系统进行操作。原来申请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单》、《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或《廉租住房准入资格单》的申请对象,由申请人本人把《资格单》原件放至此次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料内,区住房保障局先办理异动,在市局系统里对申请对象的原申请信息进行注销后,方可录入新的棚改安置补贴申请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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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
  
  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须退回政府补贴的经适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方可按私有房屋征收人的条件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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