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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细节缺失引歧义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 斌 编辑:孟畅 2018-07-27 09: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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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 斌)两年前,刘先生经中介介绍,准备购买芦女士位于湘江世纪城贯江苑一套124平方米的房子,签订合同时交了5万元定金。后来买卖因故没有成交,双方就要不要双倍返还定金,把官司从区法院打到了中院。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购房失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未果

  刘先生于2016年12月底与芦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成交价格为106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交5万元定金,剩余房款合同约定分两次:双方到房产局签订电子合同前支付33万元,余款68万元由刘先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直接向芦女士支付。双方约定2017年2月28日为交房日期,这天房、钱两清。

  可是,当中介机构通知芦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配合办理委托公证时,芦女士拒绝在未收清房款前把房子公证至中介方名下,使得刘先生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的抵押按揭手续和交房手续也相应无法办理。刘先生认为交易失败主要是芦女士不配合,是想加价。去年4月1日,刘先生把芦女士告上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已经支付的公证费、中介费、贷款按揭费等。

  芦女士坚持认为刘先生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芦女士表示,她在收到5万元的定金后,将产权证、车库卡、房门钥匙等交给了中介方。但中介不是通知她去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局,而是到位于河西的一个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要求她同意把房产过户到中介名下。她认为原来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此项约定,因此有权拒绝办理不属于合同义务的公证;而且她一直没有收到合同中约定的首笔33万元购房款,不可能把房子过户给别人。

  电子合同具体时间未定双方均没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刘先生作为买主应在到房产局签订电子合同前支付33万元,然后双方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卖方同意余款68万元由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直接给付。但是,合同中并未约定到房产局签电子合同的具体时间。纠纷发生后,双方对签订电子合同的具体时间未另行达成一致,所以认定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没有违约。2017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芦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5万元,对刘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芦女士对一审不服,认为刘先生的33万元购房款打给了中介账户,自己一直没有收到,说明对方没有履行约定,自己有权依合同把5万元定金作为对自己损失的赔偿,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 斌

编辑:孟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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