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依规,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小产权房转正说法甚嚣尘上。这种说法流传日盛的背后,是有改革方案建议,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对已形成的小产权房,按不同情况通过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予以妥善解决。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改革方案建议,此后其实并未被十八届三中全会真正采纳。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着本质区别,这里面关键的不同有两点: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在数量上有天壤之别;二是只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首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比微乎其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只占农村建设用地的极小比例,而农村建设用地又只占农村集体土地的极小比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在数量上有天壤之别。
全国土地最粗略地划分,可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其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又可分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其主体是集体农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主体是以宅基地为主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不等同于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小产权房不可能因此转正。为此,两部委《紧急通知》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
其次,市场只能配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论是农村集体农用地,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不适宜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只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个例外。
众所周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地区)普遍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需求与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
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农村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能自行由市场决定改变用途,这是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人多地少、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土地用途管制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因此,农村集体农用地入市,政府绝对不可能放任不管而交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主体为宅基地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也不会贸然放开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因为农民宅基地的分配,一直以来都是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公平公正原则来分配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福利安排。
这些年来,在每年供地计划中,国土部门都要优先考虑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民宅基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指标专项单列,要求应保尽保,凡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扣减用地指标。
农民宅基地和保障性安居用地一样,实行计划指标专项单列和应保尽保,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农民宅基地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农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岂是可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
治大国若烹小鲜。土地制度是国家重要基石,土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土地基本理论没有真正搞清、试点实践没有取得公认成果之前,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自然草率不得。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编辑: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