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查封房30万首付打了水漂
【案例】
2014年元月,一直想拥有自己的房屋却苦于少钱的石倩颖,从路边小广告中得知李某“因工作调动而低价急售住房”。经实地踏看,石倩颖发现该房的样式和地段都不错,而且价格也确实偏低。她赶紧从亲朋好友手中东拼西凑到30万元交了首付,剩余的20万元则立下一年内付清的字据。可三天后,石倩颖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时,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李某,李某的电话也一直处在关机状态。石倩颖打听得到的消息让她呆若木鸡:因李某拒不履行偿还所欠他人的巨额借款的义务,法院已经将其房屋查封,并正在着手拍卖,而李某携带石倩颖的现金逃之夭夭。
【分析】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石倩颖购买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不可转让,决定了她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付的房款,只能找李某退回。可李某已逃之夭夭,也就意味着该款至少在短期内被打了水漂。
购买小产权房40万现金下落不明
【案例】
2013年6月,王某所在的村旧村改造,村委会与王某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合同。随后,王某建起了三套房屋。因自己居住确实有余,王某放出口风想卖掉位于楼顶的一套。2014年3月,罗瑰娇获悉后,虽明知是小产权房,但觉得紧邻市区,离自己上班处不远,价格也比市区低了一半,执意购买。经与王某协商,当即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一次性付清了40万元房款。岂料,王某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40万元房款不知去向。当罗瑰娇搬入居住时,王某妻子以不知情为由阻挠,且对罗瑰娇索还房款的请求断然拒绝。
【分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因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也不备案,故不是真正合法的产权房,被明令禁止交易。罗瑰娇与王某违法交易,其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购买抵押房50万换来一纸空文
【案例】
2014年4月,蒋雅雯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两厅两卫的房屋转让给蒋雅雯。蒋雅雯依约预付50万元房款后,前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中,才知道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只是缴清了40万元首付,余款95万元采取的是按揭支付,房屋不仅已经办理了他项权证,而且实际抵押给了银行。如果蒋雅雯要想完成过户手续,就必须付清郭某所欠的95万元余款。而郭某已经携款远离所在的城市,甚至没有给蒋雅雯留下有效的通讯方式或地址。也就是说,蒋雅雯陷入了既难以索回房款,且除非满足银行的要求,又难以获得房屋的尴尬境地。
【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本案所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决定了蒋雅雯要想实现自己的过户目的,也就只能“代人受过”并还清贷款。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孟畅 实习生: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