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张某于2000年11月2日再婚,余某与前夫育有两个子女,张某与前妻育有4名子女。2002年5月张某参加房改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张某名下。2014年6月张某去世,张某的4名子女主张该房产系其父亲的遗产,要求余某搬离房屋,余某想问:该房产有其份额吗,其应当搬离吗?
解答:首先,若余某与张某婚后没有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应当属于余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余某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份额。其次,余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余某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如果余某与前夫所生育的2名子女与张某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也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综上上述房屋中有余某的份额,张某的子女要求余某搬离不符合法律规定。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其享有的份额较大,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余某所有,余某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孟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