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2日,常德市民李强(化名)在安乡购买了一处花园小区的商品房。住进该小区后,他多次发现安乡某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供楼道保洁服务,导致楼道卫生状况经常不好,认为是物业服务不到位。于是,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李强都没有如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多次向李强催缴,但都遭到了拒绝。多次协商无果之下,物业公司将李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楼道清扫不彻底不能成为李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充分理由。此外,李强未向法院提供该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据此,法院对物业公司要求李强支付拖欠三年物业费231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物业不存在重大违约或侵权
对此,承办法官介绍,物业服务具有类似于公共服务的特点,服务范围广,包含了保洁、安保、公共绿化养护、公用设施维护等较多方面,并且不同业主有不同的服务要求,而小区业主人数众多,不可能做到人尽满意。因此,除非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约或是造成侵权,并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否则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意见法院将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业主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时,可以选择其他理性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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