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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什么风险?

来源:杭州网 编辑:李雅婷 2017-05-24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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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与公证一直是备受大家关注的话题,“律师来了”后台也收到过不少相关咨询。

  微友刘先生85岁,他说,自己和现在的老伴是二婚,两人年龄相差蛮多,结婚以后经常因为生活观念不同产生摩擦,感情也变得越来越淡,现在就是搭伙过日子的状态。

  “去年年初我摔了一跤,身体一下子差了很多,胃口没有以前好了,晚上还常常失眠,有几次儿子打电话来,我回话都很迟钝,他也说我记性不如从前了。”刘先生说,自己卧病在床期间,儿子请了保姆日夜照顾,而老伴除了口头安慰几句,没有为他做过一点事情。

  刘先生担心,自己以后要是有个什么万一,身边连个靠得住的人都没有:“年纪大了,病来如山倒,哪天我走不动路了,脑子不灵清了,没人管我怎么办?”

  刘先生说他想变更监护人。

  “儿子毕竟是我养大的,了解我的想法,我对他也放心。万一我哪天快不行了,让他来拿主意。”刘先生说,这件事他还没和老伴、儿子商量过,他想先问问律师,这样做可行吗?如果可以,又该如何操作?

  刘先生的想法是可行的

  这就是意定监护制度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双夏说,刘先生的想法是完全可行的,他可以用书面形式指定儿子为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不过,要协议确定儿子作为监护人,刘先生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在自己尚未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协议;2.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3.需要与儿子对成为监护人事宜协商一致;4.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将协议进行公证。

  与刘先生有类似疑问的微友还有很多,为了更好地为大家答疑解惑,上周日下午2点,“律师来了”联合杭州市司法局推出“继承与公证”专题公益讲座,邀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部首席律师祝双夏与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国内业务二科公证员郑颂现场授课答疑。

  讲座地点在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时间还没到,报告厅里就已经来了近百位听众,靠前的位置被一抢而空。

  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妻互相搀扶着,挑了个正对讲台的位置坐下。老太太说,家里子女多,房子也有好几套,她和老伴早就有立遗嘱的想法,可又不知道怎么写、有些什么条件,所以迟迟没有动笔:“听说你们这里有讲座,我们吃过午饭就出门了,倒了两趟公交车过来的。”

  另一个姓李的年轻姑娘是陪着妈妈一起来的,一坐下就从包里掏出纸笔,十分认真。她说,自己虽然是独生子女,但每个家庭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继承问题,早了解就可以早做准备,省掉不必要的麻烦:“我明年就要结婚了,想了解一下婚前继承和婚后继承的区别。”

  讲座持续了两个小时,祝双夏律师从案例切入,着重讲解了父母生前对子女的赠与、继承中的风险与要点、继承的工具与规划等三部分内容;而郑颂公证员则从实际工作出发,对遗嘱的撰写、保存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作了详细分析。

  我们对讲座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梳理,在此与大家分享。如果您还有关于继承与公证的法律疑问,可以发送消息到“律师来了”公众号(kblst2014),向我们提问哦!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什么风险?

  对很多家庭来说,房产是一笔重要财富,而有的父母在生前就对房产进行处置,将之登记于子女名下。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做法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无法主张收回。

  2.子女成年前,父母不得自由处分该房产。

  3.子女无法再行购房。以杭州为例,子女名下有房后,很可能受到限购政策影响,无法另行购房。

  4.子女婚后可自主加名,离婚时遭到分割。

  5.如有夫妻共同债务,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将被执行。

  6.子女身故,其配偶可继承房产。

  要应对以上风险,有几个措施可以参考:签订赠与抚养协议;父母一方保留一定的份额;指定赠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利用其他财富工具提前规划。

  继承有哪几种形式?要注意什么?

  1.法定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还有两种特殊的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法定继承可能遇到的难题一般有三个,即身份证明难、找被告难、财产证明难。

  要避免以上问题,建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提前详细列明各项财产清单,妥善保管财产权属证明,提前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或订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继承。

  当然,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了,一份遗嘱必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设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求也不一样: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机关办理;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注明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采用录音形式,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危急情况,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要注意的是,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否定公证遗嘱,而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自动失效。

  3.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另外,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

  财富传承有哪些工具?

  此前,琼瑶与其继子女关于丈夫平鑫涛的“插管之争”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热烈讨论。那么,对于类似平鑫涛这样的失智老人,如何保障其法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任何一个成年人来说,在自己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提前对自己的财富进行规划,是有必要的。

  常见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继承、保险、信托等,三者各有利弊,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比如,几乎所有类型财产都可继承,但缺点是传承速度较慢,如果需要诉讼,则周期更长;保险适用于现金及其它可变现资产,优点是可增值且传承速度较快;信托增值较少,但传承速度最快,且需区分情况使用。

来源:杭州网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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