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工作的邓女士春节期间自驾到长沙开心游玩,然而在坡子街一停车场遭遇的收费经历让她感觉不是滋味。“收费牌上都标明了,停车24小时内收费60元,我在第二天中午过后去取车时,还不到24个小时,却被收了80元停车费。”邓女士对晚报帮帮团记者说。记者调查采访时,停车场称夜晚停放的车辆过了中午12时要另外收费。对此,律师认为,24小时收费应理解为累计24小时为宜。
2月25日,邓女士在网上订了坡子街内的一家宾馆,但宾馆不能提供停车位。当晚10时许,她将车停到了长公馆旁的停车场。第二天中午12时过后,邓女士取车时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告知,已过中午12时,除了收取过夜的60元外,要另收费20元。邓女士质疑,停车场工作人员临时告知过点要另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
前日,记者来到该停车场,看到岗亭上张贴的收费公示牌显示,停车场采取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小车的收费标准为24小时以内60元。“这是物业的规定,超过中午12时,停车费在原基础上累计,5小时以内收取20元。”停车场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停车场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标准进行收费,如果多收,市民可以举报。
记者走访发现,附近的停车场收费也是以中午12时为界。停车场保安介绍,之所以以12时为界,是因为停放车辆以酒店客户为主,一般客户在12时前就退房了。
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李晓龙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停车场收费公示牌中标明了24小时以内收费标准,停车人可以合理理解为累计24小时为一个收费标准,这种对格式条款合理的解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