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该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都将遵守该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购买经适房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重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标准应根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除外)、房屋坐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应收纯出让金标准按长沙市最新的基准地价标准核算和公布。
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贴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
利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未退回政府补贴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回购经适房可向符合条件家庭配租
“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购买经适房取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办法规定,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对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潇湘晨报记者 刘李 长沙报道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编辑:孟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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