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部分消费者2016年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一楼盘所售房屋,并支付全款。两年过去了,开发商却以当时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此举完全是由于近两年房价水涨船高,试图废止此前合同,以如今的高价重新销售。
相关开发商的这一波操作,简直堪称教科书式的神操作。当房子卖不出去、资金链吃紧的时候,开发商以预售许可证下周就能办好来欺骗消费者,忽悠他们以全款购买房子。几年之后,房子从每平米7000元大涨到每平米2.5万元,开发商却突然变脸,找到法院举报自己无证销售,然后要求法院认定这些购房合同无效。看把你能的,这个世界上的理都叫你占全了,便宜都叫你占光了,对吧?
还是想先说消费者几句,无论什么时候咱们都要记住一句古训:“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要让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奸商算计,最靠谱的一条就是老老实实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比如当初,“五证齐全”的房子才能出售,怎么也不能在缺少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跟开发商签合同。什么“下周就办好”,在这号人的嘴里水都点得着灯,信了他们,太阳都从西边出来了。
奇葩的开发商,以自己的房子出售时还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毁掉已经履行的合同,这样的投机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开发商的理由是,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违法的合同自始无效。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司法解释同时也明确,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眼下,该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那么根据司法解释,这些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
法理说到底是情理的固定和升华。一个人做错了事情,他最终得到的应当是惩罚,而不是反而因为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奖励。开发商跑到法院高喊“我错了,我错了”,并不代表它有多少羞耻心,它只是想借此获取更多利益。但是,既然承认错误,就应当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代价,不是所谓“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就可以糊弄过去。消费者的利益损失也属于代价的一部分,这些损失不是购房款的利息,而是2.5万元和7000元之间的全部差价。
既然开发商敢于撕毁购房合同,那么它就应当承担包括全部房屋差价在内的消费者利益损失。法院如果基于此来进行公断,试想一下,开发商还有兴趣撕毁合同吗?做人做生意,都要讲究一个信用问题。房价低的时候,你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忽悠着别人买你的房,一旦房价翻倍暴涨,你为了多卖几个钱,又翻脸不认自己曾经签下的合同,法律岂能为这种翻云覆雨颠倒黑白的失信行为撑腰?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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