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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才收房 2015年就有物业费?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李雅婷 2018-12-03 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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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洲芦淞区福鑫南郡小区业主刘先生反映,称因小区延期交房,开发商赔了一年的物业费,但他却发现物业公司把单据上的缴费时间往前推了一年,这就意味着实际上没有享受减免。

刘先生告诉记者,购房合同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后来因为开发商延期到2015年7月交房,赔付了一年的物业费。

记者在刘先生出具的协议和单据上看到,协议中写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赔付一年的物业费,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不过,这个时间被人为修改过,之前的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而在刘先生交的物业费收据上,时间也往前推了一年。

“时间往前推了一年,意味着要多收我一年的物业费,这样一来我就没享受赔付的物业费。”刘先生说,他到物业核实情况,被工作人员告知,是财务人员疏忽导致,但这样的解释让刘先生无法接受。

开发商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刘姓负责人介绍,当初延期交房覆盖的业主有700多户,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统一由开发商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一年的物业费作为延期赔付。“单据上的时间有改动,应该是写错了。”该负责人说,业主是2016年底收的房,可能是其认为物业费应该从其收房日开始算起。

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介绍,就物业费的问题而言,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从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交房日期起开始计算(达到交房条件,开发商没有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刘先生的物业费应该是从交房之日起开始算。协议日期或内容签订后进行更改,如能证明更改内容存在问题,可依法维权。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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