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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不依约退场 还状告业主不交费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李雅婷 2019-03-12 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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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前期物业公司却不肯退出,一占就是2年多,让新物业骑虎难下。前不久,物业还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把小区的业主告上了法庭,追索其合同终止期后的物业费及违约金。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该物业公司的全部诉求。

事件:物业状告业主不交费

“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她共欠缴物业费3608.9元,由此产生了1245.07元的违约金。”日前,长沙市天心区生活艺术城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把小区业主李女士告上了法庭,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李女士如期支付应予缴纳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庭审中,李女士委托了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西菁参与答辩。刘西菁律师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合同于2016年1月15日终止,在新物业进驻时,原告物业公司不愿撤场,此事还专门打了官司,长沙中院二审也是判令原告按期撤场,“他们要求收取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没有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物业无权收取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有权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司未中标,新入驻的物业公司已经备案,根据法规,前期物业公司应按约退出小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委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前期物业公司的全部诉求。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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