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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东业上城嘉苑小区交房 业主:拿钥匙必须预交一年物业费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聂映荣 编辑:孟畅 2019-05-29 10: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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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芙蓉区东业上城嘉苑小区业主反映,他们在办理交房手续拿钥匙之前,被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聂映荣 摄

  芙蓉区东业上城嘉苑小区业主反映,他们在办理交房手续拿钥匙之前,被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聂映荣 摄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聂映荣

  办理交房手续拿钥匙之前必须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不少小区业主都遭遇过这样的“强制规定”。近日,芙蓉区东业上城嘉苑小区的业主向本报热线96333反映,他们办理交房手续拿钥匙时,物业公司要求其预交一年物业费,“交房是属于房屋买卖的事情,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的事情,物业公司凭什么以预交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记者介入调查后,该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声称,他们并没有强制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只是建议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

  业主

  交房被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

  东业上城嘉苑位于芙蓉区远大路红旗路口附近,市民曹先生购买了该小区一套房子。去年12月30日,开发商通知业主前去办理交房手续。直至今年4月,曹先生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人员让我在一些资料上签字之后,要我预交一年的物业费,说办理交房就要预交。”曹先生认为,从开发商通知交房到自己办理手续的4个月里,自己本身未享受过任何物业服务,即使要交费,也应该只交这4个月的物业费,“我付款买了房子就应该给我办理交房手续,他们凭什么把物业费和交房捆绑在一起?”

  为了尽快办完手续拿到自己房子的钥匙,他不得不预交了一年物业费,共2000多元。最近,曹先生跟其他邻居交流,大家纷纷谈到交房要预交物业费的事,他们越想越觉得不合理。

  事后,该小区7栋、14栋多名业主均表示,自己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同样被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

  观点

  两码事捆绑在一起,属霸王条款

  记者调查过程中,该小区另一名业主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开发商寄给她的交房入伙通知书,其附件“交房入伙流程指南”中的内容显示,在“业主接受房屋钥匙、门禁卡”的前面是“物业财务收缴物业费(预交十二个月物业管理费)”字样。但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又写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半年收取。”

  近日,曹先生翻看自己办理交房手续时匆匆签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才发现,该协议中有如此条款:“物业管理费用每半年交纳一次,首次交房时,预交一年物业管理费用。”

  “交房跟预交物业费本是两码事,他们把两码事捆绑在一起,这完全就是霸王条款。”曹先生认为,大部分业主在签协议时根本留意不到这些细节,即使留意到了,也无法直接拒签,“物业给的协议内容都是固定的,单独一个业主不认可这一条又有什么用,不签就办不了手续。”

  物业

  只是建议预交,并未强制要求

  对于“交房必须预交一年物业费”一事,该小区开发商聘用的销售人员声称,开发商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应该是物业公司按照自己的管理流程来做的。”

  5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办公点——长沙市观澜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业上城物业管理处,向其前台工作人员询问办理交房是否一定要预交一年的物业费,该工作人员回答:“是的。”当记者表明身份后,其工作人员又说:“我们并没有强制要求业主预交一年的物业费,只是建议他们预交一年,要不然隔一段时间又要去联系他们交费,有的业主不喜欢被打扰。”

  随后,该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欧阳先生也表示,他们并没有强制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在业主交物业费之时,他们会与业主沟通,如果业主不愿交一年,既可以按半年一次交也可以按月交,“有的家里比较困难的业主就是按月交的。”

  对于物业一方的说法,曹先生等业主并不认可。

  部门

  若双方产生纠纷,会协调处理

  5月27日,记者就上述情况反映至长沙市住建局物业监管处。其工作人员称,他们此前也接到过类似投诉,但业主具体的投诉应由区县(市)相关物业监管部门处理。事后,芙蓉区住建局物业和维修资金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将交房事宜与预交一年物业费捆绑在一起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上没有相关内容,业主可以拒绝预交,“如果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里有约定,但双方产生纠纷,我们会协调处理。”

  记者从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了解到,除芙蓉区以外,近年来,长沙县、开福区等多地都有业主反映,自己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被物业公司强制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

  长沙县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称,他们此前确实接到过不少“交房被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的投诉,有的合同里有相关内容,有的合同里没有。该工作人员称,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但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预交物业费是否可以将交房捆在一起。而且,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相关内容,物业公司不按合同办事且仍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甚至以其他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费,该《条例》对此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即使物业公司违反了这些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只能从中进行协调,或要求他们整改。”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聂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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