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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知乎|什么情况下适合使用居住权呢?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2022-02-11 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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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居住权,是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2022年1月25日,长沙首本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颁发,标志着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实施。无独有偶,春节档电影《爱情神话》中“老乌”一角,在其意外去世后出现一个神秘人,要求男主角“老白”协助完成“老乌”所居住房屋的回收手续,房屋是谁的?不知道,只知道“老乌”可以在这里住到寿终正寝,其中“老乌”享受的,就是居住权。

居住权,顾名思义,就是可以居住的权利,那么其适用于什么情况呢?

案例一:(来源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此案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在洪山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弟弟许先生,不过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以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和李先生因许女士的遗产纠纷“对簿公堂”。

洪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女士生前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离世,在遗嘱中赠与许先生的这套房屋,系许女士与李先生婚前所购,属于许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根据许女士的遗嘱,该房屋所有权归许先生所有。因该房屋为许女士生前与李先生共同居住,许女士在遗嘱中也明确表达了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愿望。

2016年11月,洪山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也未曾打扰。

2021年初,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屋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准备出售,因担心房屋被卖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之前的判决书来到洪山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经过法官合议后,洪山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因在李先生之前,并无执行居住权的先例,协助执行单位尚无具体的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为此,洪山法院法官多次与协助执行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2021年3月3日,该案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递交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洪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案例二:(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刘某和周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儿子周某甲、女儿周某乙。1982年,刘某和周某在海口市某区共同建造了一处住房,女儿周某乙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此。2008年3月24日,周某乙同前夫离婚,离婚前的房屋归其前夫所有,周某乙在海口某小区申请了一套廉租房。后因周某乙无收入,没有钱交纳租金,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楼,并在其父周某生病期间进行照料。

周某于2012年去世,生前曾口头告诉周某甲,若周某乙没有地方居住时,可以住在家中二楼。2017年,刘某及周某乙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周某遗产的公证。2018年4月3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为刘某和周某甲。

刘某、周某甲认为周某乙的居住行为侵害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乙停止侵害并立即搬离刘某、周某甲共同拥有的不动产。

庭审中,周某乙提供了其与刘某的录音,该录音中周某乙问:“爸爸是否承认案涉房屋二楼给我们。”刘某回答说:“说过你没有地方住时,二楼给你们住。”同时,周某甲也认可父亲临终时曾口述,周某乙无房居住时,可居住在案涉房屋二楼。

琼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周某甲系案涉不动产的权利人,周某乙于2017年到公证处放弃了其应继承的份额。周某乙放弃继承时存在前提条件,即由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二楼,但在公证时遗漏了该项内容。周某乙父亲临终遗言应视为口头遗嘱。且周某乙自出生、结婚到离婚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在其父亲病重时也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周某乙虽申请一套廉租房,因交不起房租未能居住。

综上,琼山法院认定周某乙虽然放弃了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但应享有案涉房屋二楼的居住使用权。刘某和周某甲以其享有的物权要求周某乙搬离,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刘某和周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周某甲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刘某、周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海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

王某系王某和与李某之女,王某和与李某离婚,王某随王某和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和与张某再婚,王某称张某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依据王某和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某和单方书写的承诺,王某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观点

1.王某和、李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由王某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某和所有。

2.王某和单方承诺王某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某和作为王某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3.王某和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某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和、张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综上:

王某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1月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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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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