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及配套典型案例,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全面否定建筑市场各类资质借用、挂靠行为效力,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底线,全方位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靶向整治行业顽疾资质借用协议一律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城市建设品质与长远发展。建筑施工领域资质借用、挂靠经营等行为阻碍行业健康发展,部分无资质单位、个人依托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出借资质企业只挂名、不履职、赚差价,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违反国家建筑资质准入管理制度,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埋下隐患。《建工解释(二)》靶向整治行业顽疾,实现司法裁判与行业监管同向发力。
出借资质通常也称为挂靠,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实践中,资质借用行为不断变换外衣,隐蔽性持续增强。
据介绍,资质借用的常见形态,除直接出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转让资质等传统形式外,还包括名为内部承包、联营合作、个人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则变相借用资质的隐蔽行为,近年来新兴的“加盟分公司”模式也被纳入资质借用监管范畴。此类行为共性特征极为突出,均是出借资质企业仅出借名义、不参与实际施工与管理,却违规收取费用,彻底背离工程建设质量管控核心要求。
针对市场上各式资质借用行为,《建工解释(二)》作出绝对性、全覆盖的效力否定规定,明确各类形式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借用协议一律无效。对于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据无效协议主张的挂靠费、资质使用费等非法收益,人民法院将一律不予支持。同时,司法机关将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及时把案件中发现的资质借用违法线索、相关证据及问题情况,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行政责任,形成“司法惩戒+行政查处”双重震慑。
细化各方权责边界明确无效合同处置规则
《建工解释(二)》在严打挂靠乱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权责划分,兼顾工程实际与各方权益,完善了合同无效后的处置规则。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建工合同无效后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建工解释(二)》明确了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针对无效合同纠纷的妥当解决,《建工解释(二)》明确无效建工合同当事人主张以其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予以支持,促进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一次性解决。
针对未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争议,《建工解释(二)》依据公平原则,明确合同无效或者解除且工程未完工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发布典型案例指引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精准落地新规条文,最高法同步发布六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覆盖资质借用价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固定总价工程款核算、无审计报告价款认定、质保金起算时间、僵局合同解除等行业高频、疑难法律问题。
其中,典型案例明确多项裁判准则:发包人明知资质借用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其主张折价补偿;总承包与分包单位需依法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固定总价合同可按比例核算已完工工程价款;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审计报告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且工程质量合格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自退场之日起计算;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法院可依法固定施工界面、先行裁判合同解除与承包人退场事宜。系列典型案例为各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统一的裁判指引。
业内人士表示,《建工解释(二)》通过严苛的司法规则倒逼建筑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既筑牢了工程质量安全司法防线,也将从根源上整治行业乱象,推动建筑业摆脱粗放经营模式,走向规范化、法治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辑:黄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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