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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通报4起物业服务领域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辑:黄怡萍 2026-07-20 09: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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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居住生活品质,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也是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的着力点和出发点。日前,山东省青岛市通报了4起物业服务领域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查处某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案

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因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查处某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案

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某物业服务企业采用让业主下车登记、限制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车辆出入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构成采取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查处某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案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某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小区的3处物业管理用房改变用途。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违法行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规定,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查处某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案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某住宅建设单位通过口头协议将小区物业委托给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构成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行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建设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辑:黄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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