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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曝光物业服务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辑:李雨沁 2026-09-08 1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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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治理部署,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梳理公布物业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切实维护群众民生权益。

案例一:某物业管理公司万源分公司擅自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违规收取物业服务费。经查,涉案小区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发改部门批复(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90元/平方米·月)已于2017年2月4日到期废止。此后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协商确定新收费标准。2017年2月,该公司承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后,在未取得发改部门收费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参照不适用于万源市的达州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文件及总公司物业服务等级,按三级服务标准自行将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上调至1.20元/平方米·月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承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要求该公司立即向发改部门报批相关收费标准。

案例二: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3日,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进行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4台在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监督检验日期均显示为2024年9月19日,下次检验时间为2025年9月,已超过监督检验有效期,现场不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申请定期检验。经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未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在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上述14台电梯。

处理结果: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雅安市名山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挪用、侵占、隐瞒泸县某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5日,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移送的《关于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称在2025年10月发现,由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泸县某小区,存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情形。经调查,2022年5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运营管理费用的名义,扣除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中的30%,累计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9400元;2023年至2024年期间,将小区共有部分出租给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在某公司将场地租赁费用1万元汇入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后,该公司未在2023年度、2024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中进行公示,累计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1万元。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中,侵占、隐瞒业主共有收益共计1.94万元。

处理结果: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泸县某小区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侵占和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共计1.94万元,并处所得收益0.8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四川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双流区某住宅小区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31日,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移送案件,反映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双流区某住宅小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质量保修义务。经调查,自2023年1月起,双流区某住宅小区多名业主陆续向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投诉,反映其房屋存在厨卫间渗水漏水、墙面发霉、地板空鼓、水管破损、门锁芯损坏等质量问题。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多次催促、约谈开发单位,要求其联系施工单位落实整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11月17日前整改完毕。项目建设单位承诺按期完成整改,但以资金困难、施工单位不配合为由,不积极与业主沟通整改事项,未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处理结果: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什邡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处分业主物业共用部位使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5日,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什邡某小区建设单位擅自处置业主共用部位。经调查,小区楼栋范围外至灌木丛之间的区域为小区公共绿地,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小区建设单位什邡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与一楼业主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擅自将上述公共绿地使用权交由一楼业主单独使用,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也未履行法定公示与告知义务,擅自处置小区公共绿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处理结果:什邡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规定,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什邡某置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物业共用部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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